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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2008年度我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7-1-22 14:45:38     来源:     点击:  · 

  (8)单位将确定聘任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10天后如无异议,报县人事局审核;

  (9)签订聘约,聘约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中证后,颁发聘任证书,经主管部门审定,报县人事局审批备案。

  五、强化聘约管理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要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聘约无效。各单位在签订聘约时可使用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范本,也可在范本基础上自行印制聘约。聘约经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中证后方可有效。

  聘约签订后,签约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聘约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约内容。如确需变更时,变更一方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和人事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经协商同意后,达成一致意见,方可解除。如提前解除聘约,会给单位带来技术项目的终止、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失密及可能产生较大经济损失的,在聘约终止条件未出现时,不能提前解除聘约。

  单位或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聘约过程中违约时,应按聘约的规定承担责任;双方发生争议时,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

  聘约中规定的聘约终止时间或条件出现时,聘约自行终止。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约:

  1、不履行聘约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严重失职、渎职的;

  5、因工作变动,脱离现专业技术岗位的;

  6、违反工作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7、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解除聘约:

  1、聘期未满,又不符合上述解除聘约条件的;

  2、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3、因公负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解除聘约:

  1、单位不履行聘约的;

  2、按国家规定考入大中专院校、应征入伍、调离工作岗位的;

  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六、聘期内相关管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被聘任后,于下月起按新聘任的职务兑现工资福利待遇。无论高聘或低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应从低聘的下月起按新聘职务执行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如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且承担一定专业技术工作需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可占用本单位岗位限额由上级主管领导直接聘任;经县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引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机关分流、军队转业安置到事业单位及因组织原因调动到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指县委公布的副科级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援藏、援疆任务后回到事业单位的专业人员,在第一个聘期内,可不占岗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待聘期满后参加下一轮的竞争聘任,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文件执行。

  因组织原因在同性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个人申请调动人员),调入后所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与其具有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相同,且调入时正被原单位聘任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由单位直接聘任;虽属相同性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但在原工作单位未聘,或逆向调动及由企业调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下届竞争上岗后方能聘任。

  在聘期内,取得(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原则上要待下届聘期参加竞争上岗后方可聘任高一级职务。在单位有空岗且工作需要的前提下,也可在次年的1月份由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县人事局核实岗位空额后,按本文前面所规定的程序,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来进行补岗聘任。单位没有空岗及未参加竞争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直接聘任。

  经县委组织部批准到各镇、办或到企业挂职锻炼、帮扶企业的县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占限额由原单位直接聘任与任职资格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竞争上岗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的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严格组织,精心指导,切实做好宣传和思想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专业技术职务竞争聘任工作顺利进行,使专业技术职务竞争聘任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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