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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县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竞争聘任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5-5-6 19:57:27     来源:     点击:

 

邹人字[2005]9号

各镇办、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全县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进一步优化人才结构,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增强事业单位内部活力,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我县经济建设服务,根据邹人字[1998]26号文件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2005年度竞争聘任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竞争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范围

  竞争聘任的范围是全县事业单位中,于2004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提前离岗人员不再参加竞争聘任。

  经组织批准到县各镇、办挂职的县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或到企业挂职锻炼、帮扶企业的人员,可不占限额由原单位直接聘任与任职资格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科学合理设置专业技术岗位,认真制定岗位说明书

  科学合理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是做好竞争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前提和依据,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使用原则是“因事设岗、精减高效、结构合理、群体优化”。高、中级岗位由县人事局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统一核定岗位限额,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由各单位本着有利于单位主要业务的发展,合理配置人才资源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

  各单位要根据其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对每个岗位制定出详细明确的岗位说明书。岗位说明书的内容主要包括:担任本职务的条件、岗位职责、目标任务、工作标准等。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岗位说明书的要求,向单位提出书面应聘申请,参加相应岗位的竞争聘任。

  三、认真搞好届满考核,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强化监督,切实搞好竞争聘任工作

  (一)认真做好届满考核工作

  对已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必须进行届满考核,这是落实专业技术职务竞争聘任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和步骤,为全面、客观地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科学管理和使用好人才提供可靠依据。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届满考核,以德、能、勤、绩四项内容为主。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专业技术人员届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各单位在制定考核指标时要进行量化打分,考核实行百分制,成绩在85分以上的为优秀,优秀比例不得超过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5%,60分以上不足85分为合格,不足60分的为不合格。

  (二)竞争聘任工作

  1、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聘任:

  (1)在本届聘期内有一次年度考核或任期届满考核不合格者;

  (2)在本届任职期间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人员;

  (3)被劳动教养以及触犯刑律保留公职的人员;

  (4)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差错或出现重大事故的人员;

  (5)未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分的人员。

  2、竞争聘任的基本要求: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要实行“双向选择、竞争聘任”,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强化激励竞争机制。现具备专业技术资格人数多于相应岗位数的单位要实行全员竞争上岗,按岗聘任,优胜劣汰;专业技术岗位比较宽余的单位,可采用末位淘汰或积分录聘办法进行竞争聘任,最终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解决专业技术职务“能上不能下”的问题。

  各单位在开展竞争聘任工作时,都要成立聘任委员会,负责聘任工作。聘任委员会成员由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及人事(政工)、纪检监察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一般5—7人。主要职责是:(1)制定实施方案;(2)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3)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测试、民主评议;(4)根据实施方案,统计应聘人员成绩。竞争聘任实施方案,要包括本单位岗位设置、岗位职责、聘任条件和聘任的有关事项及竞争聘任所采用的方法、步骤、量化赋分标准等,并向群众公开,征得大多数专业技术人员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县人事局审核后实施。

  参加竞争聘任的人员,要通过述职、测试和民主评议等形式公开进行竞争。

  在竞争聘任工作期间,可报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人事、监察部门的人员进行监督,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证竞争聘任的公正合理。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聘任制,单位一般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聘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专业技术职务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聘任。专业技术人员按受聘职务享受待遇。

  3、竞争聘任的基本程序

  (1)专业技术人员向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聘任委员会审查申请人员的资格条件;

  (2)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量化赋分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的学历、资历、专业职务年限,任职以来的考核情况、继续教育成绩及经单位报批的与专业相关的论文(发表或获奖的)、成果(行文公布的)、荣誉称号等条件量化打分,计算基本成绩;

  (3)民主评议。应聘人员在本单位(科室)全体人员或各方面代表参加的会议上进行述职,与会人员用无记名投票或打分的方式重点对应聘人员的工作实绩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4)测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政策法规、基础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重点测试专业技术知识;

  (5)答辩。采取现场面试的形式,逐个进行。答辩组受聘任委员会委托对答辩人员的基础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知识进行考核,并对答辩情况当场打分和公布分数;

  (6)聘任委员会按照基本成绩占30%、民主评议成绩占20%、测试成绩占30%、答辩成绩占20%的比例(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实施方案中自行调整该比例),计算出应聘人员的综合分数,排出名次并在单位公布;

  (7)单位领导结合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评价情况和实际工作表现,集体研究确定聘任人员;

  (8)单位将确定聘任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10天后如无异议,报县人事局审核;

  (9)签订聘约,聘约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中证后,颁发聘任证书,经主管部门审定,报县人事局审批备案。

  四、强化聘约管理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要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聘约无效。聘约经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中证后方可有效。

  聘约的内容包括岗位职责、聘任期限、工作任务、工作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反聘约的责任及双方协商的其它条件。聘约采用书面形式。

  聘约签订后,签约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聘约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约内容。如确需变更时,变更一方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和人事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经协商同意后,达成一致意见,方可解除。如提前解除聘约,会给单位带来技术项目的终止、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失密及可能产生较大经济损失的,在聘约终止条件未出现时,不能提前解除聘约。

  单位或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聘约过程中违约时,应按聘约的规定承担责任;双方发生争议时,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

  聘约中规定的聘约终止时间或条件出现时,聘约自行终止。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约:

  1、不履行聘约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严重失职、渎职的;

  5、因工作变动,脱离现专业技术岗位的;

  6、违反工作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7、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解除聘约:

  1、聘期未满,又不符合上述解除聘约条件的;

  2、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3、因公负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解除聘约:

  1、单位不履行聘约的;

  2、按国家规定考入大中专院校、应征入伍、调离工作岗位的;

  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五、切实加强聘后管理工作

  在竞争聘任工作的基础上,要加强聘后管理工作。在竞争上岗中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新聘任的职务于下月起兑现工资福利待遇,低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从低聘的下月起按低聘职务执行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如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且承担一定专业技术工作需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可占岗直接聘任;引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机关分流、军队转业安置到事业单位及因组织原因调动到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指县委公布的副科级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援藏、援疆任务后回到事业单位的专业人员,在第一个聘期内,可不占岗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待聘期满后参加下一轮的竞争聘任,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文件执行。

  事业单位新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原单位所聘专业技术职务与调入单位所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由单位直接聘任,履行聘任手续,享受相应待遇;在原工作单位未聘人员,应参加竞争上岗后方能聘任,按分配的岗位重新确定工资。

  在聘期内,取得(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原则上要待下届聘期参加竞争上岗后方可聘任高一级职务。在单位有空岗,且工作需要的前提下,也可在每年度的1月份由单位向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人事局核实所空缺岗位限额后,按本文件前面所规定的程序,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来进行补充专业技术岗位。未参加竞争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直接聘任。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竞争上岗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要加强领导,严格组织,精心指导;要切实做好宣传和思想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专业技术职务竞争聘任工作顺利进行,使专业技术职务竞争聘任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邹平县人事局
                           二00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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