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市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07年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滨人考函〔2007〕1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2007年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与时间
2007年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日期定于2007年10月21日,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为:
上午: 9:00-12:00 出版专业基础知识 (中、初级)
下午: 2:00- 5:00 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中、初级)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各个科目均由客观题和主观题两部分组成。今年均改为网络阅卷,考生答题时务必注意:1、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专用答题卡首页);2、客观题部分使用2B铅笔填涂,主观题部分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作答;3、在专用答题卡规定的题号和位置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钢笔、签字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草稿纸考试时统一发放并回收。
二、报名条件
按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1〕86号)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初级资格考试向社会开放,不再受所从事工作类别的限制,凡满足初级资格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中级资格考试仍适用于在图书、期刊、音像、电子等出版单位(包括出版社、期刊社)中从事编辑、出版、校对、发行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具体条件如下:
(一)报名参加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宣传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热爱出版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二)报名参加出版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暂行规定》发布之日(2001年8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技术设计员或三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
3、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第三条规定,应届毕业生可参加本年度出版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报名。
(三)报名参加出版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暂行规定》发布之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
7、《暂行规定》发布之日前,受聘担任非出版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时间的截止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
对在《暂行规定》发布之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出版专业初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只参加相应级别"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出版专业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参加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违反出版法规受到严厉惩处。
3、有刑事犯罪记录。
三、考试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报名时须提交毕业证、学位证、聘任证以及从事出版专业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附件1)及《山东省人事考试报名通用信息卡》(到人才市场303领取信息卡,粘贴好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照片)各一份。到县人事局报名(地址:邹平县政务中心东北侧,人才市场303室,联系电话:2106787)。报名截止时间为6月20日,逾期不予办理。
《山东省人事考试报名通用信息卡》中,考试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如下:
考试类别:07
级 别: 3-中级 4-初级
专 业: 01-考一科 02-考两科
科 目: 1-出版专业基础知识
2-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
今年起考生可直接在网上(网址www.rsks.sdrs.gov.cn)下载准考证,下载时间为考试前半个月。因为考生必须通过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两者缺一不可)下载准考证,所以,报名时一定要正确填涂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等信息。
四、考试收费
市人事考试中心按照鲁价费发[2004]56号文件规定,收取考务费每人每科62元。
五、教材征订和培训工作
2007年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及教材征订工作由出版部门负责(地址:滨州市渤海十五路385号市政大楼420房间滨州市新闻出版局办公室,联系电话:3162731)。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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