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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字体:
关于2008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2 9:19:22

关于2008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滨州市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滨人考函[2008]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2008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管理考试,即考五个科目的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考两个科目的(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全部通过。

  二、2008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6月20、21、22日进行。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6月20日

          14:00—16:30    财务与会计

  6月21日

          09:00—11:30     税法(一)

          14:00—16:30     税法(二)

  6月22日

          09:00—11:30     税收相关法律

          14:00—16:30    税务代理实务

  三、报考条件按照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和《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

  四、网上报名、资格审核与确认。为给行业主管部门和广大考生提供优质服务,并加强考后数据统计分析,2008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请在滨州报考的人员于2008年1月25日至29日登陆滨州市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www.bzrsks.gov.cn),根据网上报名流程,如实填写、提交本人报考信息,上传照片,下载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经单位核实并签字、盖章后办理资格审核与确认。

  资格审核: 请报考人员于2008年1月29日前统一到邹平县人事局(政务大楼515室,联系电话:4261425)办理审核、确认及缴费手续,过期无法再办理。

  考生在报名时一定要仔细阅读相关说明,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操作,对于由于自身原因报错级别、专业或填错个人信息的,责任自负。

  审核和确认时应提供的材料及费用:

  1、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单位盖章后的《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

  3、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免试部分科目等人员需提交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本人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同底版);

  6、考试收费标准按照鲁价费发[2004]196号文件规定,收取考务费:每人每科56元(考务费系县人事局代收,全额交市考试中心)。

  五、《税务代理实务》科目为主观题,考生务必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由于此科目实行计算机网络方式阅卷,请考生注意:1、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答题卡首页);2、严格按照指导语要求,根据题号标明的位置在有效区域内作答;3、必须使用钢笔或签字笔(黑色)作答。其余四科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须携带2B铅笔、橡皮、钢笔或签字笔(黑色)、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储存功能)。除《税收相关法律》科目外,其余科目答题所用草稿纸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发放、考后回收。

  六、考生直接在网上(网址WWW.RSKS.SDRS.GOV.CN)下载准考证,下载时间为考试前半个月,不再另行通知,请考生一定要按时下载。因为考生必须通过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两者缺一不可)下载准考证,所以,报名时一定要正确填涂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等信息。

  七、2008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济南、潍坊、济宁设置考点。

  九、考试指定用书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征订。考生报名时,请到市国税局(征管科,电话:3381572)、地税局(征管科,3180503)办理教材预订手续。此次教材征订可采取单科(本)征订方式,不得要求考生必须整套购买。

  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条件,规范管理,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邹平县人事局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二)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三)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四)获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五)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六)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

    (七)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8年。

    (八)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财务与会计》3个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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