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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路公务员专家李祖华解读担保法:担保方式

日期:2006-11-17 9:42:21     来源:公务员考试     点击:  · 公务员考试
  李祖华解读担保法----担保方式
  
  1、保证
  
  不得为保证人: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 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转贷款除外); 企业法人分支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为保证人;
  保证人责任:一般保证: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责任 :代偿责任;赔偿责任
  
  二、抵押:
  
  抵押物 (厂房) :1、抵押物必须是法律规定可以用于抵押的财产(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 2、抵押物可以“重复抵押”,但是不得“多重抵押”; 3、抵押物不转移占有,抵押期间抵押人依然可以占有、使用、收益(转让受限制); 4、抵押物落入他人之手的,抵押权人有优先追及权; 5、有的财产必须同时抵押:土地使用权和房屋。
  抵押合同的有关规定:
  1、形式:书面
  2、范围:同保证
  3、生效: A、登记生效主义:法律规定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作抵押的,应向有关部门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B、登记对抗主义:除法律规定必须登记的财产外,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4、登记手续:必须提供下列文件或复印件 A、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B、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
  抵押物的转让: A、通知债权人,否则无效; B、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登记的情况,否则无效;C、转让价格明显低于价值的,应提供担保,否则不得转让。
  抵押权的消灭: A、主合同履行完毕;  B、抵押物灭失。
  
  三、 质押:
  
  1、形式:质押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种类: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3、出质人:债务人或第三人
  4、质物: A、动产质押:动产 B、权利质押: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股份、股票; 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5、生效: A、动产——移交占有时; B、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 C、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登记之日起; D、股份——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并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
  
  四、留置
  
  1、只在少数合同中适用(保管运输加工承揽行纪合同):一方当事人基于一个有效合同事先占有对方的财产;
  2、无须约定,自动适用;
  3、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
  4、特别规定:A、约定留置权的期限为2个月;B、未约定期限的,应在2个月以上。
  
  五、定金
  
  1、交付定金的人:支付价款的一方
  2、形式:书面
  3、生效:实际交付(否则定金条款无效,但主合同有效)
  4、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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