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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邹平县人事代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06-3-8 11:08:45     来源:     点击:

  邹人字[2000] 23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邹平县人事代理工作实施细则》予以印发,在本县行政管辖范围之内的人事代理事务均请按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邹平县人事局
                           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邹平县人事代理工作实施细则

  一、根据《山东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邹平县人才市场为本县行政管辖范围内承办人事代理业务的唯一机构。人才市场与委托进行人事代理的单位和个人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代理有关人事事宜。

  三、人事代理分单位委托和个人委托两种方式进行。

  单位委托指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无人事主管部门的单位,根据国家规定与主管部门脱钩的社会中介机构,其他自愿引入人事代理机制的国家或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委托人事代理业务。

  个人委托指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就业或到个体私营企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乡土人才以及其他自愿委托的人员以本人名义委托人事代理业务。

  四、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内容包括:

  1、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和人才基本素质测评;

  2、协助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和机构人事改革方案;

  3、协助进行岗位技能培训;

  4、协助招聘、录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协助办理人才流动争议调解和仲裁;

  6、管理人事关系,办理聘用或辞退人员的人事关系转移手续,鉴证聘用合同;

  7、管理人事档案,办理身份确认、工龄计算及档案工资调整等事务,出具有关人事证明材料;

  8、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确定和资格考评、晋升的申报;

  9、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

  10、代办社会保险事务及人员退休手续;

  11、办理解聘、辞退人员再就业的推荐工作;

  12、办理户粮关系;

  13、其它人事代理业务。

  五、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的内容包括:

  1、管理人事关系,协助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鉴证聘用合同;

  2、管理人事档案,办理身份确认、工龄计算及档案工资调整等事务,出具有关人事证明材料;

  3、提供人事政策咨询;

  4、协助办理人才流动争议调解和仲裁;

  5、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确认和资格考评、晋升的申报;

  6、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

  7、代办社会保险事务及退休手续;

  8、转接和代管党团组织关系;

  9、推荐就业;

  10、办理户粮关系;

  11、其它人事代理业务。

  六、人事代理的程序

  ㈠单位委托:

  1、提出申请:单位持营业执照(副本)、员工聘用合同及申请委托代理人员范围或名单,填写《委托人事代理申请表》;

  2、人才市场对委托单位出具的有关文书进行核实,调阅审查委托范围人员档案,确定审批意见;

  3、委托单位、人才市场双方签定《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

  ㈡个人委托:

  1、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证件(主要包括毕业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和与原工作单位解除任用关系的合法文书),向县人才市场提出代理申请;

  2、人才市场对委托人出具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调阅委托人档案,确定审批意见;

  3、委托人、人才市场双方签定《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

  七、委托单位或个人可以全权委托代理,也可以单项或多项委托代理;委托代理的内容应在人事代理合同书中明确规定。

  八、人事代理合同期限最低为一年。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委托单位可根据聘用人员的聘用期限与人才市场协商确定合同期限。合同期满可以续签,合同期满而又未续签的,委托关系自动终止。

  九、人事代理合同书一式二份,人才市场与委托单位或委托人各执一份。

  十、委托人事代理单位,应对本单位委托代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并于每年年底向人才市场提供书面考核鉴定;或应人才市场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委托代理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

  十一、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的,聘用单位有义务应人才市场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出具与委托人有关的证明材料。

  十二、单位委托代理人事关系的人员和委托代理人事关系的个人(以下简称委托代理人员,下同)在本县各类企业之间,无主管部门中介机构之间以及本县与县外之间的流动,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关系转移手续。

  十三、委托代理人员要求调往本县内事业单位的,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向编委办公室提报,经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十四、委托管理的人事档案,必须由人事档案原管理机构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整理,经人才市场审查合格,方可办理接收手续。人事档案的传递一律由组织移交或领取,个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市场不予受理。

  十五、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委托单位或聘用单位要及时进行考核,经考核符合转正定级条件的,委托单位或聘用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由人才市场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十六、委托代理人员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进行资格考评、晋升,由人才市场代行主管部门职责,向人事局申报,有关材料由委托单位或聘用单位提供。

  十七、委托代理人员的社会保险事务可由所在工作单位直接与社会保障部门协商办理,也可以委托人才市场代办。人才市场代办的,按档案工资标准核定投保金额,各项费用均由用人单位及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人才市场只负责代收代缴。

  十八、委托代理人员的档案工资调整按照全额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标准进行,实际工资可由委托代理人或委托单位与聘用单位或聘用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十九、为保障委托代理人员合法权益,委托代理单位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聘用委托代理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要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要经人才市场鉴证。

  二十、在本县行政管辖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或辞退后,原用人单位应在30天内书面向人才市场备案,本人与人才市场重新确定人事代理委托关系,人才市场负责其身份确认、工龄计算等人事事宜,并推荐就业。重新就业后,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办理流动手续。

  二十一、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按鲁人[1998]134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二十二、本实施细则由邹平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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