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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一征缴的通知
日期:2006-3-8 11:05:04 来源: 点击: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挣缴暂行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事业保险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省,市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一票征缴”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四种保险基金实行统一征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由劳动保障局劳动保险处统一征缴;行政事业单位和中央、省、市属驻邹单位的干部职工的医疗、失业保险基金(国家公务员不缴纳失业保险),由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处统一征缴;机关事业单位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由劳动保障局机关保险处统一征缴。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一集中征缴后,任何单位不得进行选项缴纳.
二、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拖欠的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在12月31日前全部补缴齐全.
三、对拖欠、漏缴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自2006年1月1日起根据《社会保险费挣缴暂行条例》规定,按日加收2 ‰的滞纳金.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工作,提高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集中征缴重大意义的认识,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全县社会和谐稳定.
邹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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