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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市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28     浏览次数:92692

邹平市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公告

 

为发挥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作用,加大援企稳岗力度,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16部门关于优化调整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滨人社发〔2023〕17号)要求,从即日起我市将面向参保单位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运行负担,着力为企业纾困解难。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申领条件

我市参保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省、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非“僵尸企业”,非“严重失信单位”。

2.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3.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

二、资金返还标准

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实施。

三、政策期限

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办理流程

采取“免申即享”的经办模式,同时开放线下申请渠道。参保单位可登录滨州市人社局官网首页→公共服务→社保单位登陆→滨州市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确认稳岗返还相关信息。

五、公示发放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审核通过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稳岗返还资金拨付至企业对公账户。

六、其他事宜

1.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职工生活补助、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享受稳岗返还补贴的企业,应严格落实资金用途,坚持专款专用,严格财务管理,建立明细台账,留存票据资料,接受工会、职工监督和人社、税务、审计等部门检查。企业申请的稳岗返还资金,应在资金到账的次月开始使用,并于下次申请前使用完毕。

2.劳务派遣单位截滞留稳岗返还资金清理专项行动中清理存量资金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暂停享受稳岗返还政策。

3.对侵占稳岗返还资金的参保单位,按《社会保险法》规定从严查处,依法追究责任,并列入社保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并予以联合惩戒,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七、联系方式

在办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过程中,如遇任何问题,可随时拨打人社部门24小时服务热线12333,也可拨打我市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电话咨询,邹平市:0543-4264569。

 

邹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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